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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贤区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政府《上海市奉贤区关于加强奉贤区工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意见》[沪奉府(2005)1号]文和《上海市奉贤区2005--2007科技兴区推进计划》[沪奉府(2005)2号]文的精神,在全区科技企业中实施奉贤区科技领军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企业”)计划,通过政策倾斜、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等手段,使其能进一步提升产业能级,发挥规模效应,成为行业“领头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范围为注册在奉贤区的实业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科委是对领军企业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领军企业的认定、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所从事行业需符合上海市政府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并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规划,企业近两年来年均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5%以上,在本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若属于国家重点863项目的可除外);企业纳税记录良好,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每年有100万元以上的增长幅度。
  2、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备实际运作的技术研发部门或技术中心,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研开发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度总收入的5%以上;
  3、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和有效专利等),无各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每年新开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项目2项以上,(以上海市科技情报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企业要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5件。
  4、与相关科研院所有长期合作,建立产学研基地和开放式服务平台。
  5、企业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守法经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设立领军企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业专家和市、区科委、经委、财政、技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军企业的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科委,具体负责办法解释、受理企业申请和初步筛选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认定办公室根据领军企业评审委员会选定的当年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受理企业申请。每年认定一次,认定1—2个领域。
  第七条 经认定的领军企业,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领军企业,区财政将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分两批到位,一般认定当年度为总支支持额度70%万元,余下部分在下一年度复审合格后划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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