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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专利申请专项资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奉府发(2002)90号]、《奉贤区知识产权战略行动推进计划》[沪奉府发(2005)1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奉贤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在申请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所发生的代理费用,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金额与方式
  1、中国专利申请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内申请专利专项资助费经审核后最高限额在8万元以内。
  2、对列入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科研计划项目、培育专利试点企业等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已享受市级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的,不再列入区专项资助的对象。
  3、申请专利专项资助的,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中国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奉贤区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相关收据(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奉贤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复印件)。
  5、专利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6、享受中国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受理、审查和办理付款。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支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当年度1至11月份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年内办理完毕。12月份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资助应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完毕。过期作放弃处理,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为专利申请资助受理日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奉贤区中国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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